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侵权


这次诉讼,也算是2012年诉讼案的余波

根据北京法院网报道,2017年2月9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称美国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乔丹公司)之所以将美国乔丹诉至法庭,是认为美国乔丹授权上海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并未说明诉讼的整体情况,隐瞒了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致人误以为我公司所有商标均被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将导致全运会遭受不良影响,律师函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构成严重误导,具有明显主观恶意。

要理解这份律师函,还要从中美两乔丹2012年的诉讼案讲起。

2012年2月,乔丹公司因使用乔丹品牌而受到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

迈克尔∙乔丹表示,“在我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和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我为建立个人形象及品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为以我的名字和形象为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品牌而深感自豪。”

“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然而,最终美国乔丹并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中国乔丹并不是一个软柿子

案件审理中,乔丹公司列举自己公司的广告宣传、经营情况等证据。


根据资料显示,乔丹公司于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18日所支出的广告费用、赞助体育及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总计为人民币5317万元。2010年,乔丹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计近人民币7000万元。

乔丹公司还提交了其在全国大部分省区市5700余家经销商的具体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另外而且乔丹公司还举证,乔丹公司在美国NBA进行广告宣传、迈克尔·乔丹队友使用乔丹公司产品等用于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已知晓乔丹公司商标存在,提出本案争议存在恶意的证据资料。


关于乔丹公司商标问题,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19号《关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运球人物剪影,动作形象较为普通,并不具有特定指向性,难以认定该图形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指向迈克尔·乔丹,故对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肖像权的理由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篮球运动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中包含的文字“乔丹”与“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均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

一审判决,美国乔丹没有获得想象中的经济赔偿,也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美国乔丹又进行上诉,但中国乔丹还是保住了商标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本案所涉情况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适用条件,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尽管美国乔丹提交了更多的证据,但是都未能直接证明出乔丹公司对其侵权行为。

而北京高院认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作为在先权利受《商标法》的保护。具体到本案,即便“MichaelJordan”中文翻译为“迈克尔·乔丹”,但争议商标中的“乔丹”并不惟一对应于“Jordan”,且“Jordan”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MichaelJordan”和“迈克尔·乔丹”,故迈克尔·乔丹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的依据不足。

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权益,肖像应清楚反映人物的主要容貌特征,至少应清楚到社会公众能够普遍将该肖像识别为肖像权人。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为阴影设计,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争议商标中的形象认定为迈克尔·乔丹。

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迈克尔·乔丹负担(均已交纳)。

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一次美国乔丹一出手,中国乔丹就回击了

此次2017年两乔丹侵权事件,乔丹体育公司在起诉书中指出,美国律师函存在大量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最高法院裁判不符、将最高法院裁判内容偷换概念、故意曲解、引人误解为法院判决内容,同时多处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价甚至恶意诽谤,损害了公司名誉。

乔丹体育公司认为,上述表述偷换概念、严重误导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与严谨,违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破坏该公司与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权益。

乔丹体育公司认为,律师函发出后,第三方已就相关事宜关注、询问,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遭受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乔丹、方达北京所立即停止侵权、撤回上述律师函,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责任编辑/杨雅倩】

来源:IT时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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