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怒扔共享单车,被判3年徒刑

都市生活节奏快,人也容易急躁。生活中不时有人因琐事而恼怒,一时意气做出莽撞之举,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麻烦,甚至引“罪”上身,身陷囹圄。

11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便开庭审结了一起为泄私愤而将共享单车从人行天桥上扔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神奇!天降共享单车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7年5月20日14时53分许,袁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濠涌高架桥东侧人行天桥上,为了泄愤,将停放在人行天桥上的一辆摩拜自行车从天桥上往下扔,致使该辆自行车被悬挂在人行天桥下方位于中山三路往东行驶机动车道空中的电车电缆上,造成该段线网停电,对途经该路段的电车及其他车辆的驾驶安全、行人的人身安全等构成威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017年6月1日,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捡烟头撞脑袋泄愤?

哪儿来这么大的火气呢?

据袁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当天下午,他骑一辆共享自行车前往东濠涌散步,从中山三路南边上桥后,看到地上有一枚烟头便蹲下去捡,起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到头,很痛,“当时我就很生气,于是就随手在天桥上抓起一辆橙色的共享单车,没有多想就往桥下扔”,袁某如是说道。

面对公安人员讯问“你是否知道扔自行车下去的地方是马路,有否想到会砸到行人或车辆”,袁某表示“知道”,但“当时就是没有考虑那么多”。

广州市电车公司第一分公司表示,该司于当天15时许接报后,便派抢修员及架线车去现场将挂在电缆上的自行车取下来并放在人行道上,并称:“(事件)造成(该段)线网停电,影响了电车107路、102路、108路大约半个小时的行车,造成抢修费、营运损失费、出车费等费用损失共计3600元。”

该共享单车所在的公司则表示,当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挂在电缆上的摩拜共享自行车已被取下,不在现场,故无法确定涉事车辆及损失情况。(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后果:判刑三年

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现场目击群众植先生称其当时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抬头看见有三辆摩拜共享自行车被扔下来。“第一辆砸在机动车道上,另一辆挂在电缆上,还有一辆挂在人行天桥边上的花基上”。

植先生描述说:“单车是向高空上抛的,车再向下坠下。”广州市电车公司第一分公司则称抢修员赶赴现场后,看见电缆上和花基上各挂着一辆自行车。

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14时53分9秒左右,一辆自行车从人行天桥上坠落悬挂在电缆上不停晃动,相隔仅约10秒,天桥上再次掉下一辆自行车,穿过电缆直线坠落砸在机动车道上,当时路面车辆较多。

公诉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指控袁某从天桥上抛下一辆自行车悬挂在电缆上。庭上,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查全案证据,当庭判决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表示不上诉。

法律延伸

现实中经常可见被破坏的共享自行车,如座垫被偷、锁具被撬,甚至整辆车被扔进河里等。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有3次以上破坏共享自行车的行为,或者其破坏行为导致共享自行车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事处罚。【责任编辑/魏峰】

(原标题:广州一男子为泄私愤天桥怒扔共享单车 领刑三年)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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