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一刀切”监管已经落地

【IT时代网编者按】ICO的监管正式落地。国内ICO平台ICO365发布公告称,暂停ICO业务,等待监管部门政策出台再依政策规范开展。这是继ICOINFO、ICOAGE之外第三家宣布暂停ICO业务的知名ICO平台。


9月4日下午,央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央行通知发布后,连带反应使得特币等数字代币集体“跳楼”,一小时跌幅高达50%。9月4日15点起,火币网比特币价格大跌,1小时最大跌幅达6.2%。Okcoin币行今日比特币今日最高29029元,下午15时最低点为26800元。以太坊、莱特币等排名靠前的数字货币也出现不同程度急速下跌。

据火币网数据显示,9月2日9点左右,比特币价格突破32000整数关卡,最高达32350元,刷新历史新高。随后开始连续下跌,截止9月4日16点,火币网比特币最低跌至26500,3天最大跌幅达18.1%。

各大平台也早在监管到来前做出了反应:各类ICO项目主体纷纷表达接受监管的态度。在监管下发前,比特币中国已经暂停了ICO项目;币安也已下线平台上的ICO活动。各团队都已经正在积极拥抱监管。

据经济观察网报道,这份文件属于中央指导,地方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总体来说,现在还处于摸底排查的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同时附以全国60家ICO平台参考名单,要求辖内相关部门开立即展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摸排工作。根据该名单,已经明确在运营的平台中北京有6家,上海有8家,广东地区有12家。


公告要求各地对正在运营的ICO平台实行“零报告”,同时应做好辖内ICO平台的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对代币发行平台高管约谈监控及其账户监控等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预防群体性事件。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监管部门这次文件的立意是好的。现实中,确实已经有有非法集资的现象出现,给广大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未来可预期的时间内,ICO有巨大泡沫。这种损失又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像e租宝、快鹿一样,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但辩证地看,“一刀切”式的监管也存在误伤的可能。应该设立一个试验区,按照时间节点采取一定的政策。各地对监管接下来的落实、排查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董毅智律师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我国无论在区块链技术、货币电子化、数字化,还是监管水平上,都处于世界前列。央行也成立了相关结构,研究数字货币。从长远角度看,这次事件对数字货币的发展只是一个短时震荡。根本上讲不会阻止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趋势,但对部分投机的利益集团是一次沉重打击。

新湃资本创始合伙人王鑫认为,国内ICO设计很多都穿上了股权融资的外衣,这样的设计就有非法发行证券的嫌疑。此前VC/PE投资时,对项目质地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伴随的风险也很大,普通投资者也看不透。

但此类权益类ICO项目出现后,原先的投资就变成了炒“币”,与公司质地无关。而这个“币”也只是一个代名词,不含有任何的技术基础和智能算法,只代表了公司的股份。

王鑫认为,在我国,数字货币尚未有明确定义,界定难会影响到监管问题。

中科院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孔华威认为,ICO是一种融资手段,要看区块链项目,可以提出三个主要问题:

“为什么改进能够支撑一条公链?”这个问题90%的白皮书无法回答。


币交易所在老鼠仓爆炒过程中没有认真监管而拒绝和下架上述的90%。

李薛等“大佬投资人”,不谈“公链之问”,只谈“千倍/秒亿”,误导投资者。看到在区块链领域,有很不错的团队和技术创新(10%),值得支撑一条以太坊级别的“公链”,就值得支持。

即使央行监管,对ICO是规范化管理,但对于好的区块链项目,仍然应该持乐观态度。

互金法律专家肖飒认为,监管文件已发,应妥善解决问题,少谈些态度,多考虑些实践中的周全操作。“各类ICO项目主体纷纷表达接受监管的态度。作为普通法律人士,我们希望能从现有法律角度,为各类ICO参与者提供一些关于后续处置的理性建议,以期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合理保护投资人权益,平稳妥善处置风险。”

比如,她建议已募集比特币,未发行代币者者,请将募集的币,发还原参与人,一一核对,防止出现漏还。

如签署电子合同或书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履行违约责任。“政策巨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因此,合同中必须约定,出现“监管政策变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双方或一方可解除合同,不再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义务”,不知道贵司法务人员有没有听进去,有没有落实到纸面上。

另,分清代办平台的“私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投资”,而是多为VIP营销,对于所谓私募项下达成的合同或事实合同关系(用行为达成的合意),应当审查“人数是否在200人以下”、“是否不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的条件”等等。

对于某些国内发源,迈向全球的ICO项目,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参与人避免频繁携带资金、代币出境,以免被误伤。【责任编辑/杨雅倩】

(原标题:ICO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一刀切”监管已经落地)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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