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破产重组带来转机?跨国债权认定存在不确定性

“下周回国”的贾跃亭近日再度刷屏,其债务处理小组方面发布《有关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显示贾跃亭于10月13日在美国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

该声明称,根据本次重组方案,贾跃亭将把美国法院认可的全部个人资产,即个人持有的全部法拉第未来FF股权及相关收益权正式转入债权人信托,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

“直至乐视崩塌以来,截至目前贾跃亭先生已替公司偿还债务超 30 亿美金,待偿还债务总额约为 36 亿美金,减去已冻结待处置国内资产以及可转股的担保债务,债务净额约为20亿美金”声明称。

据媒体报道,贾跃亭提交的破产申请文件中列有20位无担保债权人,按照金额大小,排名第一的是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索赔金额为2.797亿美元,其他排名靠前的还包括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浙江中泰创展、民生信托、临汾投资、平安证券等等。

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称,通过前述重组方案,全体债权人在法律上有权利通过债权人信托参与贾跃亭先生资产的处置并获得相关的收益,相当于在法律层面获得了强有力的偿债保障。那么,对于国内债权人而言,贾跃亭破产重组是否真的带来转机?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蒋阳兵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美国破产法Chapter 11的立法宗旨在于企业重组和重整,而非破产清算。法庭希望债权人与负债公司能继续其相互间的业务往来,并就债务清偿自愿达成协议。负债公司可以就债务的重组问题与债权人进行和解、谈判,然后由所有债权人投票表决是否接受债务人提出的重组计划

他提醒道,面对中美法律体制的差异,美国法院和管理人极有可能对债权真实性、数额、程序等问题存有质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例。而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也没有通过立法方式确定下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承认美国破产程序尤其是个人破产程序的法律障碍。而对于贾跃亭在国内欠款,仍然适用中国法律,所有国内债权人依然有权处置贾跃亭及其他债务人国内被冻结资产。

贾跃亭须就重组计划与债权人谈判

债权人需向美国法院提交相关债权证明

据证券时报·e公司报道,负责代理此次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案的韩丽律师表示,贾跃亭选择美国破产法中的Chapter 11破产重组,根据相关规定,债务人须制定一项偿还债权人的重组计划,并且需要债权人支持这一计划。

据该律师透露,贾跃亭及其团队已陆续向由于担保或直接贷款,而对贾跃亭提出索赔的相关方发出了投票信。在北京时间2019年11月8日下午5:00之前,债权人需要投票接受或反对该计划;在债权人提交投票后,破产法院将审查该计划并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同时,破产法院也将为债权人设定期限,要求其向贾跃亭提供有关债务的债权证明,债权人必须在该期限内提交债权证明。

对于美国破产法Chapter 11,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蒋阳兵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美国破产法规定,负债公司提出破产重组申请之后,负债公司的最大债权人通常选举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与负债公司(债务人)谈判,制订重组方案。如果债务人在120天的期限内未能提交重组与还债方案,则债权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

对于债权人申报债权,他解释道,和国内企业破产法类似,美国破产法要求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须对财务状况进行报告,整理出债务清单。美国对应的受理法院将会给予债权人一定的申报债权期,为债权人向破产法院提交相关债权证明材料预留时间。

对于中国境内的债权人债权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美国受案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二是在中国境内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再向美国受案法院申请承认中国生效判决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如选择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程序比较简单,但管理人审核债权时会涉及到实体法律的适用问题。又因美国的管理人对中国的法律不了解,两国法律的差异和证据等材料的认证等因素,会导致债权的审核认定结果会具有不确定性。

如选择方式二,程序上会稍复杂,但对于债权的实体审判结果较有确定性。中国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向美国的法院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的审查只是从程序和形式上进行审查,并不会涉及到实体审理(除非涉及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美国的法院裁定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后,即可依生效裁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一般会径行予以认定。

美国法律不适用国内欠债

尚无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例

蒋阳兵律师建议,债权人可在律师的代理下向管理人主张特定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除别权),对债务人非法转移财产的,向法院申请撤销。债权人所有的财产被债务人占有的,债权人可行使取回权。债权人主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行使抵销权。债权人可围绕重整计划进行谈判、和解等的程序。

此外,面对中美法律体制的差异,美国法院和管理人极有可能对债权真实性、数额、程序等问题存有质疑。根据美国相关规定,债权人应该委托有涉外破产经验的律师整理上述材料,形成英文版本的文件,为外国程序上的承认和救济提供依据。

他提醒道,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外国破产案件,我国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但实践中并无中国法院依据前述规定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例。而个人破产制度也没有通过立法方式确定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承认美国破产程序尤其是个人破产程序的法律障碍。

同时,对于贾跃亭在国内欠款,仍然适用中国法律,所有国内债权人依然有权处置贾跃亭及其他债务人国内被冻结资产,因此所谓的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只在针对其美国的行为。【责任编辑/周末】

来源:新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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