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经审核同意

12月27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主要变化上,今年提高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明确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据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今年主要有四方面变化,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二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三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四是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在深化制造业开放上,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上,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在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上,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事,在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上,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部分增加了“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新条款。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款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同时,明确该类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两个条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区分存量和增量,对于个别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不要求调减境外已发行股份或外资已持有A股份额。

上述负责人指出,在上述条款中“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国家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选择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在上述条款中“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系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等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相关规定。对于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合并计算。

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如何申请境外发行上市?上述负责人对此说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由证监会牵头。境内企业向证监会提交境外上市申请材料后,如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等事项,证监会将征求行业或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意见,依规推进相关监管程序。有关具体情况,企业可以向证监会进一步了解。【责任编辑/常青】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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