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会: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 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

加强信用监管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11月26日,国常会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出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

1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

去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本次国常会决定,要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国常会提出六项具体措施: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会议特别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传播少是目前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要让监管长出“牙齿”,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

连维良表示,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失信行为,会采取十分严厉的惩戒措施,在一定时限内实施行业和市场禁入,有些要永久逐出市场。【责任编辑】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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