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投资者能否实际获赔 关键在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担责

北京金融法院近日作出裁定,自2010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的投资者,在索赔权利人范围。如果该裁定生效的,上述期间买入乐视网股票且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已经接到众多乐视网投资者的索赔委托,代理股民准备提起诉讼,将把被处罚的责任人,及为乐视网提供IPO、2016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年审审计服务的相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对乐视网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乐视网因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对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亿余元,对贾跃亭罚款2.41亿余元。

目前已经退市的乐视网尽管股价连续上涨,但仍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缺乏赔偿能力。而为乐视网提供IPO、2016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年审审计服务的相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是否承担责任就非常关键。

张志旺律师指出,乐视网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高达45.01元/股,章建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资金4,799,999,989.68元,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行为构成欺诈发行,参与认购人如果存在损失的,也有权要求索赔。【责任编辑/常欢】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志旺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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