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局: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已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7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传真号码:010-63606228

电子邮箱:xuxing@tobacco.gov.cn【责任编辑/李小可】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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