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天隆大股东“狮子大张口”,科华生物提出仲裁反请求

8 月 30 日,科华生物(002022,SZ)发布公告称,公司按照仲裁规则和相关适用法律,就此前科华生物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的仲裁案件,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获受理。科华生物请求裁决解除公司与被反请求人于 2018 年 6 月 8 日订立的《投资协议书》项下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

由此,备受瞩目的科华生物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百亿仲裁案进入新一阶段,而科华生物在此次反请求出给出的两个关键信息点及举证,有助于人们进一步厘清事实真相,不被片面信息所误导。

不可预见性让进一步投资条款履行条件丧失

科华生物8月30日发布公告称,2018年6月8日,科华生物与彭年才等签署《投资协议书》中的“鉴于”部分,交易双方开宗明义地确认了本次交易的目的在于:科华生物拟通过向被反请求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天隆科技”)股权,并以现金认缴天隆科技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对天隆科技进行股权投资并最终持有其62%的股权;而被反请求人也仅拟将其持有的天隆科技部分股权转让给科华生物。

据此,科华生物在公告中表示,《投资协议书》确定的交易目的即天隆科技62%的股权。2018年8月,交易双方正式完成对天隆科技62%股权的交割,客观上《投资协议书》交易目的已达成。

在交易目的之外,基于当时的客观情况、天隆科技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包括被反请求人在内的各方对天隆科技发展的正常预测情况,交易双方针对天隆科技剩余38%的股权作了后续可选择性的规划,并磋商拟定了《投资协议书》第十条 “进一步投资”条款。

从中可以看出,科华生物当初的目标就是成为天隆科技的大股东,并为此收购其62%股份,即达成收购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天隆科技已是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5.54亿的收购价格,对于天隆科技而言是“救命钱”。

而对于剩余38%的股份收购以及相关作价标准,科华生物与天隆科技关于进一步收购其剩余股份的条款履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当时双方在合同中加上这个条款的时候,是根据评估报告等测算的,如果不是疫情,天隆2020年度利润最高不超过5400万。但是,随着疫情这个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导致当时的合同基础发生变化,但是天隆拒绝协商。

对于情势变更规则,《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显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生无可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原有合同条款履行的条件也就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必然会对当事人一方带来明显不公,法院应依法支持当事方变更或解除该条款的权利主张。

就本案而言,2018年科华生物与天隆科技签订合同时,只可能基于2018年天隆科技的盈利情况做出判断,无法预料到一年多以后突然爆发的新冠疫情事件,明显符合情势变更规则对“重大变化”不可预见性的要求。而这一“重大变化”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本质要求。事实逻辑已然清晰,科华生物不可能履行如此“过时”条款,公司向法院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也完全符合法律要义。

无视“情势变更”寻求暴利回报 恶意掏空科华生物资产

随着新冠疫情不断蔓延,再加上科华生物收购天隆科技之后在各项资源上的全力投入,天隆实现了业绩爆发——从2019年的净利润不到8000万,到一年后挣了11亿。面对十几倍的增长,对企业发展规律尚有基本常识的人都明白,这一业绩具有偶然性。随着疫情得到控制及其他因素影响,相关产业链上的企业业绩也可能会面临调整。

因此,彭年才们以疫情突发所带来的偶发性因素为背景,将11亿作为基数,已经违背了市场常识。

一个可以作为佐证的案例是,今年2月,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IPO首发过会。发审会上,深交所要求可孚医疗说明在招股书“特别风险提示”部分补充披露新冠疫情导致的业绩增长偶发性和不可持续性的风险。这就说明,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市场各方,都不可能将因疫情而带来的业绩增长,作为企业营收的唯一计量标准,而是要视为一个变量要素。

据此,科华生物也再次强调,2020 年度天隆科技的净利润因新冠疫情而出现了远超各方预计的爆发式增长,已致使交易双方于 2018 年 6 月 8 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该交易条款将对科华生物产生显著的不公平,这已构成“情势变更”。

因此,科华生物有权根据“情势变更”,依法提出相关重新协商及变更或解除之主张,以维护交易的公平。科华生物的这一主张,既符合当初《投资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具备了合法性,同时也完全符合市场逻辑。

反观彭年才们,作为具有长期经营和投资经验的原天隆科技股东、管理层,不可能不知道这一常识,但他们依然以此作为索要百亿巨款的可计量标准。为了获得百亿巨款,彭年才们不惜押上之前投资的天隆科技未来命运,恶意掏空科华生物资产。如果这一做法得逞,必然对科华生物和天隆科技两家企业的长远发展乃至生存构成威胁,这似乎也印证了《资本论》中的一句老话,“为了100%的利润,有人就敢于践踏市场、挑战法律”。

对于如此清晰的事实,我们目前也基本可以获得答案:“进一步投资”约定因疫情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不再具备可执行条件;疫情带来的相关产业链爆发性业绩增长,不能作为企业价值的恒定评估标准,否则就会给包括股民、企业自身在内的各方带来严重的不可控性。彭年才们的百亿“胃口”,与市场经济准则相悖,司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精神予以仲裁,给出所有关注此案以及市场秩序的各界人士以公正、公平的最终结果。【责任编辑/常青】

来源:IT时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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