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达成历史性协议,世间再无"避税天堂"?这些巨头遭精准打击

跨国科技巨头未来避税的空间将被极大压缩。

7月9日、10日,二十国集团(G20)轮值主席国意大利主持召开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主要讨论了全球经济和卫生形势、支持低收入国家应对疫情冲击、发展可持续金融、推动金融部门改革、促进数字化转型和国际税收合作等议题。

在此次会议中,最受市场关注的,就是国际税收合作。据央视新闻报道,本次会议“已就更稳定、更公平的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历史性协议”。会议公报指出,二十国集团支持跨国企业利润重新分配、设置全球最低公司税率等措施,并呼吁更多国家未来加入磋商。

国际税收体系改革是为了应对全球经济数字化发展给国际税收政策带来的挑战。全球企业税率长期下降乃至出现国家间“逐底竞争”,给近年来跨国公司通过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的避税活动带来极大便利。有评论称,此番改革将重塑已经运行近百年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国际税收体系即将开启新篇章。

不少分析指出,国际税收改革对征税权的重新划分,目前主要针对大型跨国科技巨头,“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规则实施后,可能会要求位于低税率地区的中间实体缴纳额外的税款。为适应新的全球税制,跨国公司也需进行财税管理系统升级,加重经营成本负担。中国落实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所面临的内部障碍较小,到对于从事跨境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会带来新的合规义务。

会议还认为,全球经济前景持续改善,但复苏态势仍不均衡,疫情相关的下行风险突出。各方重申将使用各类政策工具应对疫情冲击,避免过早退出经济支持政策,同时维护金融稳定和长期财政可持续性,防范下行风险和负面溢出效应。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介绍了人民银行作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合主席牵头开展的工作进展,并强调G20应发挥协调作用,提高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ESG评级方法和气候信息披露标准的可比性、兼容性和透明度,促进国际绿色金融市场协同发展,更好支持低碳转型。

国际税收体系“双支柱”改革促进公平纳税

国际税收体系改革酝酿多年。为应对全球经济数字化发展给国际税收政策带来的挑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边数字服务税、平衡税等问题,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启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研究,在2015年发布第一阶段研究成果。

国际税收体系改革经历多年谈判,本月初由OECD协调形成双支柱方案。

其中,第一支柱重新划分跨国企业全球剩余利润在各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征税权,要确保包括数字产业在内的大型跨国企业在其所有实施商业活动并取得利润的市场缴纳公平的税额。

有分析指出,第一支柱将建立关于缴税地点的新规则,以及国家之间共享征税权的全新方法。其目的是确保数字密集型或面向消费者的跨国企业(MNE)即使在无实体存在的条件下,开展持续规模业务时,依照现行税法之要求,在当地缴纳税费。

第二支柱则是通过设立全球最低公司税率,解决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或免税地来逃避税收的问题,管控各国之间的财税“逐底竞争”。据估算,如果将这一税率设置为15%,那么在全球层面每年能够多产生约1500亿美元的税收。

经过紧张而激烈的谈判,于7月1日发布声明,BEPS包容性框架下139个成员中有130个国家(或地区)同意,支持以“双支柱”为框架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解决方案。这也就有了此次G20会议就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历史性协议”的基础。

据媒体报道,OECD新任秘书长马蒂亚斯·科曼表示,经过多年的紧张工作和谈判,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方案将确保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各地缴纳公平份额的税收。这个方案没有完全消除税收竞争,也不应该完全消除税收竞争,但是这个方案确实为过度和有害的税收竞争设定了多边商定的限制。参与谈判的各方已同意在今年10月完成方案中尚未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为方案在2023年的实施制订计划。

有分析指出,G20达成协议将为2021年内就国际税收规则全球共识解决方案达成实质性协议铺平道路。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励贺林近日撰文指出,130个国家或地区的GDP超过全球的90%,达成如此覆盖广泛的共识,意义重大,“双支柱”为已经运行近百年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定下重塑框架,国际税制体系即将开启新的篇章。

避免国际税收“逐底竞争”

美国财政部长耶伦今年4月就曾提出“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倡议,呼吁G20经济体对全球公司施行最低税率以避免税率竞争,以防跨国公司从海外低税率制度中谋取好处。

实际上,长期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将低企业税率作为吸引国际投资、扩大本地企业规模和就业率的重要手段。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曹鸿宇此前撰文表示,全球企业税率长期下降乃至出现国家间“逐底竞争”,给跨国公司避税活动带来极大便利,少数低税经济体从中受益,但多数国家和地区显著受损。

据联合国估算,每年全球各国因跨国公司利润转移行为损失的税收达到 5000-6000 亿美元。OECD的研究显示,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利润簿记在“避税天堂”的比例由2000年前后的30%提高到2019年的60%。

“全球范围达成合理协调的最低税率水平,有助于大多数经济体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曹鸿宇表示,对发达经济体而言,过低的税率会使政府承担较大的收入损失,也并不一定直接促进市场活动,而提高税率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抑制作用有限。对发展中经济体,则可以考虑利用降税措施减轻企业运营负担,助力经济持续增长。

对中国企业有何影响?

国际税收体系改革一旦正式落地实施,将主要对大型跨国科技巨头产生影响,尤其是“双支柱”中支柱二提出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只适用于全球营收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公司,受影响的主要是高利润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来说,不少分析指出,整体影响有限。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撰文分析称,国际税收规则的改变肯定会对我国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目前看总体影响面不大。从支柱一的角度看,我国企业中同时符合协议规定的营业额和利润率标准的不多,即使符合也主要集中在石油、银行、保险等领域,而这些领域都属于协议规定的排除范围。从支柱二的角度看,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也不大。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全球征税原则,政府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即使企业的境外所得(股息、红利)没有汇回也要对其征税等。

曹鸿宇表示,中国企业海外收入相对较低,受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影响的企业海外利润并不大,推出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制度对中国整体负面影响较为有限。不过,对于从事跨境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会带来新的合规义务。

“中国企业’走出去’广泛采用离岸架构,根据各地税收优惠特色在不同的国际税收洼地设置中间实体(如在香港设置区域销售中心、在新加坡设置财资中心等),从而进行海外投资、上市或全球价值链布局。’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规则实施后。可能会要求位于低税率地区的中间实体缴纳额外的税款。”曹鸿宇称。

此外,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可能会对香港现行税制和营商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 影响。曹鸿宇表示,香港目前是全球第七大避税港,也是亚洲最大的避税港。根据估算,香港有效公司税率不超过10%,落实OECD“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将会削弱香港的低税率优势,增加在港跨国企业税务和合规成本。不过,企业税率并非跨国公司全球布局决策的决定性因素,全 球范围实施统一的最低税率标准将放大税收因素以外的营商环境重要性,香港固有的 营商环境优势仍有利于吸引跨国公司来港投资布局。【责任编辑/古飞燕】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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